你好,律师。我的朋友借了我钱没还。欠条上写明了欠款人的身份证住址是广州越秀区,北京的临时地址是北京东城区(他不常住)。可他常住在广州花都区,欠条注明了是在北京东城区打的欠条。请问我该在哪个地方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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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广州花都区,则应在广州花都区起诉,如果无证据证明只能在广州越秀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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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欠款人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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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在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试试。不行的话只能到被告户籍地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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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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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选择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为目标法院;
2、就本案而言,你可以在广州越秀区和你付钱地的法院中选一个,看自己的方便(临时住所不好举证,可能会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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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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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北京东城区)和被告住所地起诉,具体选择要看在哪边起诉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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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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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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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