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是,应从出具借据之日起计算,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属于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出具借据之后,债权人便可马上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借据第二日起计算为两年,超过两年期限将失去胜诉权。
另一种观点是,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既债权人在出具借据第二日起的20年内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之后,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均可以在此后的两年内再向法院起诉而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在首次主张权利之后的两年内没有主张过权利,则超过诉讼时效。
我想请问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具体应该按照那种观点操作案件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