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原为国有企业,2002年改制成立新公司,国有股占34%,其余为职工股。当时新公司向国有股持股人借款5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现在国有股持股人以企业不能偿还到期的550万元债务为由,要求企业清算,要求所有职工股退出,国有股股东有偿收购企业的库存商品、机器设备及未到期租用场地,并对职工股股东作一定赔偿,全面接手企业。多数小股东对经济补偿方案不满意,并在多数小股东要求查阅借款合同及要求先进行资产评估未果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联合几大职工股股东以67%的表决强行通过整合方案的决议,以达到收购的目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另外,决议中提到“同意此整合方案的股东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在表决说明中提到“股东行使表决权后如当场想更改表决意愿的,允许变动表决意愿一次。”言下之意就是不同意此方案的股东就得不到经济补偿,并且当场可以给股东一次更正的机会,再“执迷不悟”就是自己放弃经济补偿的机会了。本人认为这样的条款是霸王条款,法律上是否会认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以上的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否受理?感谢律师的辛勤付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