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患有精神病,她有三个女儿,她的监护权由谁监护最合适,咋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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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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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子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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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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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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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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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女儿都有同样的监护职责,但具体职责分工则可由三个女儿之间协商,无需办理手续。三个孩子谁也不能逃避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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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三个女友儿都有,协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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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