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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11.1号与公司签订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2.1.1即正式合同时间公司说过年再签,结果过了年即2012.1.30号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春节时间我未上班为借口,1月份工资扣了1000元。并以剩下的钱要挟我签订了主动辞职申请时间为1.20号,请问我还可以获得赔偿吗?可以以试用期未交保险进行求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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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20:58: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