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号内由被告阐述事实真相。告王**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0月20日在武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9月27日生一女,取名展**。婚前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经常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年前腊月初二,【因为到晚上孩子闹找不到原告才发生询问才导致争吵而不是怀疑原告有外心争吵】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心,【原告是有外心,经手机短信确认,原告曾威胁被告,如若说出就和被告离婚】原被告为此事发生争吵,随后公婆来助阵,【原告的母亲和大哥也来到了被告的家里】家人共同对我打骂。【打骂没有,纯属原告虚拟】年后正月十三,我和我妈回家拿被子时,他家人又对我和我妈打骂,后经公安110协调,我和母亲才得以离开。【原告正月十三来到被告家里以拿被子为理由在被告家里闹事,后经被告通知110后,由110劝说原告以及原告的母亲才离开,】格不合,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由上述说明,法院是否予以判决离婚。原告算不算伪造证词。怎么驳回原告诉讼。请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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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请求离婚,如对方不同意,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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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诉讼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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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