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09年6月购买重疾,11年12月发现乳腺癌,目前发现08年体检有乳腺小叶增生。当时忘记未告知。请问是执行新保险法吗?(合同成立是在新法以前,按司法解释似乎应该执行新法)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理赔吗?另外第十六条有说到两年后不能解除合同,应赔付;又说到未告知不赔,到底什么意思呢?目前客户说告诉了代理人,代理人说没有,如何界定代理人有否责任?会由代理人赔付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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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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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详询社保部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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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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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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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做健康情况调查,现在合同已经执行2年合同已经不能解除。对是否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是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合同最大的争议部分。建议如果保险公以以为告知为由拒赔,你们应该积极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举证。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直接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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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