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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09年6月购买重疾,11年12月发现乳腺癌,目前发现08年体检有乳腺小叶增生。当时忘记未告知。请问是执行新保险法吗?(合同成立是在新法以前,按司法解释似乎应该执行新法)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理赔吗?另外第十六条有说到两年后不能解除合同,应赔付;又说到未告知不赔,到底什么意思呢?目前客户说告诉了代理人,代理人说没有,如何界定代理人有否责任?会由代理人赔付吗?谢谢

保险纠纷
2012-02-20 11: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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