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现年67岁,在一家公司干了16年临时工,该单位一直按照临时工对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由最初的40元/月,涨到400元/月,一直是该单位最低工资。2007年10月份,以年龄大为由,口头将申请人辞退,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当时也曾向该单位提出补偿问题,该单位以照顾在公司内部经营小卖部,可以维持生活为由,没有赔偿。现在该单位已经放假停产,面临破产,小卖部不能经营了,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无法维持生存,请问现在能否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能申请的话,应请求事项是什么?应申请多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还能补交社会保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