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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 1、该合同能否成立? 2、设1例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条款规定不明,现在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的意见是否于法有据?

合同纠纷
2012-02-19 22: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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