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8月学院工作,2010年10月与学院签订了助学合同:学院对读研究生的员工资助10000元人民币,要求员工毕业后为学院服务三年。 我上学期学生满意度为分院第一名,可分院长没给我排课,我据理力争。后来他竟说我不适合岗位把我退回人事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说在人事处待岗,工资才950元/月,还要求天天到校。这合不合理?当时的合同只说资助和服务期限,没说工资待遇。难道就可以这样对待员工? 如果我不愿意待岗,要求学院安排岗位或者辞职。算是谁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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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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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学校违反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要求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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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