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003年公安部将k粉(氯胺酮)列入禁毒目录。依照上述规定法定刑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况且之前犯盗窃、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