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第七条,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不明之处,望得到各位专家的解答 谢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我父母单方面赠与我40万,用于我们夫妻购买一套价值100万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写我们夫妻名字。
若日后,我们夫妻离婚了,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我父母赠与我的这40万,能视为我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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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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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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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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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