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利用业主共有产权部分进行经营活动的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提供场所,由我个人投资进行经营,我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租金,合同到期时间是明年12月31日。我还向他们交了1万元的承包风险违约保证金。业主委员会口头承诺为我办理经营许可证。
去年7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第三届没有产生,就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工作。现在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工作组说我这份合同无效,要中止合同。我便提出索赔,他们说要找当时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赔。我不明白我是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政府备案)签订的合同,盖有红章,合同没到期怎么会无效呢?怎么又要找个人索赔呢?
业主委员会口头承诺为我办理经营许可证,至今没有办好,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工作组以产权是全体业主的,拒不出具证明,要我去签65%即2600户业主同意才出具,我实在做不到,现在我因无证已停止经营,请律师您帮帮我,我是走投无路,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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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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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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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