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到河南购精煤,因对方有一煤厂故达成合作协议,我用公司购煤款和对方煤厂合作,利润对半,从合作开始,对方就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到年底甚至不过帐挪用资金 ,2011年1月份我于是提出合作终止并退出,对方只需按我公司转入煤厂实际资金按市场价折合成若干吨精煤发往钢厂即可,但对方已将我方350万转移不知去向,而且帐务混乱假帐太多。跟对方催要103万现金及物资,其余未果,于是对方将煤厂以100万抵押给我暂用,但最近对方竟提无理要求说还我方100万后要我付租金,其余150万属共同经营亏损款。我现怎么解决?如起诉对我有哪些不利否,望明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