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情。我与一个朋友(公务员)(用他的房产证)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70万元,贷款利息我全部支付了。贷款期限45天。其中50万元我自用,20万元。朋友自用。还款期限到时,我陆续归还了20万元,其余款项未到位,经于小贷公司协商展期30天。为此朋友用其妻子名义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按照3%—4%收取,超过45天以后的违约责任。30万元按照每天9000计算,而我与小贷公司展期的前两天(实际28天)归还的借款,而这位朋友要求我支付给他近30万元违约金,合法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