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咨询: 本人外公患老年痴呆多年,配偶去世,育有四子女,A大舅舅(2003年去世);B 我母亲 ; C二舅舅(过世), D 三舅舅 1997-2010年间,外公跟随大舅妈一家生活,并由大舅妈一家照顾,我母亲及其他子女协同照顾 2010至今,外公送敬老院 外公的一切证件及退休工资一直由大舅妈保管,现在大舅妈与外公其他子女产生矛盾,所有证件及工资卡都不愿交出,导致外公以后生活没有保障 请问:外公的监护人如何确立 法律程序又是如何 请高手给与指点

其它综合
2012-02-17 10:36: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