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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五年在县城新城区买的商品房,二楼带私家花园,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私家花园内只要用轻型材料仼意搭建,后由业主书面申请,经隶属于开发商的工程部和物管公司核准备案并缴纳保证金以后方才能施工,整个装修、搭建过程都有物管公司全程监督,完工后经物管公司查验无误退还的保证金。时隔七年,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接到辖区镇政府“一月八日发现的”“擅自违规修建构筑物”责今二月二十日之前拆除的通知;请教:其一:在私家花园以内搭建是违法违规吗?其二: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及对业主装修、搭建申请和方案层层审批是怎么回事?房子是在开发商那买的又不是在辖区政府那买的!我们业主无人能懂!如果违规是谁的责任!其三:在醒目的新城区该“违规构筑物”并非一夜之功阿!已存在七年之久!他们确于七年之后的现在才“发现?”,是否有‘行政不作为’之嫌!?其四:我们小老百姓的权利在那?如维护自巳合法权益?!敬请专家赐教!诚致地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2-16 12:39:1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