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个旧市**总厂职工,我厂2010年5月因国家铁路建设“泛亚铁路”由我厂的矿山中央横穿而过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而被关闭。企业停厂职工放假,我们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养育了几代人,为个旧市、红河州的建设作过无私奉献的企业就在一夜之间不复存在了。职工放假每人放发640元的生活费等待政府安置。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一、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没有我厂的任何党政工领导和职工代表参与。所以严重脱离实际情况职工不能接受,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与根据国家人社部【2011】50号文件精神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应该在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下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的原则相悖”。
二、 职工安置方案于2010年10月31日职工大会表决未通过,就应该加强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切合实际地修改方案,可是他们所做的是停发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值班人员的工资。并强制执行职工安置方案,设计了一操作程序,首先通知40、50人员来签一份个人自愿申请书,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只要签字马上就可以领取740元的生活费。所以大部分人员由于经受了几个月没有生活费的艰难,无奈地签了字。这一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国家对于“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视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三、 职工未安置就停发生活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讲不通的,而且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何况现在已经是和谐的社会,很快元旦和春节就要到了,总要给职工一条活路吧。
直至现在当地政府还是对我们不理不采,我们应试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