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3月交百分40房款后按揭房贷20万购买2010年9月30日交房的商品房一套但因去年国家政策问题2011年10月才批下20万按揭贷款现开发商以要这20万的违约金5万为由不给钥匙而且开发商是从2010年5月开始算起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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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回答字数在 4000 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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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具体的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主张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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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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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的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主张权益,可向发达院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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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