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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入住小区,约定小区物业费按照北京市普通住宅乙类住宅标准收费(有发票为证,但发票上并没有注明是按照此收费标准),1999年开发商在小区办备案,并得到批复按照甲类标准收费,我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和我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我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2002年10月以后,开发商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并将债权转让给了这家公司,该物业公司与我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现在,物业公司将我告上了法院,一审已经终结,法院并没有支持我按照普通住宅乙类住宅标准收费的举证,判我交纳物业费。我想请问,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可能法院会认可按照普通住宅乙类住宅标准收费,开发商是否违约?

房产纠纷
2005-04-27 2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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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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