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租了房子,订合同前房东要求订一年合同,支付一年房费,答应中间退房给与退房费,但他没有把退房费的承诺写到合同里面,说不用写进去,如不给我退房费,他今后无法做人了。(找房子时候在小区门前保安介绍了正在出租的房东,合同没有经过不动产)
租借后,由于自己不能常去镇江,5个月自己实际利用日子不到一个月,所以不到5个月时就提出退掉后面半年的。 但是房东却不说租借前对我的承诺,只给我退3个月房费(剩余的一半),并且还扣掉一些不明白的费用550元。
请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我不知道该怎样相信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