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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没有孩子,可是妹妹的孩子是我从小带大,妹妹已答应,现在孩子给我叫妈妈。只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来牵扯财产问题。请帮忙解释。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2-14 01:44: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给你几个法律规定,做个参考,可能有用: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