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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母(农民)于1971年离婚,离婚时甲母和前夫共有2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离婚后这些子女均有甲母一人抚养,其前夫未给予任何物质与精神上的帮助,当时家里仅有三间半房子,作价不到1600元,作为3个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3个子女全都是未成年人,全都只有10几岁。 离婚后,甲母与前夫都分别再婚,甲母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在14岁时因家庭贫穷,吃不上饭而去到其生父的家中,但其生父不愿收留,并且经常打骂,导致其儿子得了很严重的精神病,儿子得病后一直由甲母抚养并护理到现在(儿子的精神病一直未好)。甲母在婚后的丈夫于1998年得病去世。 2002年,通过法院判决,甲母的前夫每月给患精神病的儿子生活费180元 ,而甲母于2009年患上脑血栓,糖尿病等疾病,已经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甲母今年72岁,与换精神病的儿子相依为命,生活几乎无法维持,甲母现在一直由两个女儿长期照顾。 虽然有法院判给的180元生活费,以及国家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但甲母的医疗费与精神病儿子的医药费用巨大,无法承受。甲母的前夫是教授,现已退休,有着丰厚的退休金,而且在全国的一些地方开有兽医诊所,诊所收入十分丰厚。并且甲母的前夫的大学教育费用是由甲母和她娘家提供的。 请问甲母的精神病儿子(由甲母的女儿代理)能否通过法侓,向甲母的前夫索要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该精神病儿子是否享有继承其生父(甲母的前夫)的财产的权利,如何继承?

民事相关
2012-02-13 16:46: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