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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月25日,(大年初三),我所在厂发生一起纵火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2012年2月7日,阳光报记者胡少波报道了这则新闻,其中涉及到我。具体为,其报道中有一句话,说我给纵火人发信息,告发其女友与我厂副总有不正当关系。犯罪嫌疑人为泄私愤故而入室纵火。我并未发过短信,请问,阳光报这样的报道侵犯我的人身权利了吗?

人格尊严
2012-02-13 11: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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