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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状告丁顺、丁忠,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和继受宅基地使用权。法院经调查,对父母遗留的三座房屋(九间)和一处宅基地院落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对遗产进行了分割,每个人遗产继承份额相等,价值为30883.3元。法院认为原告四人均在外居住生活,现有房屋院落宜归被告丁顺、丁忠继承,根据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北房西三间归被告丁忠继承,北房中间三间及东三间归被告丁顺继承,被告丁顺所得财产价值为三分之二的宅基地和北房中间三间及东三间,除去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给付原告丁明、丁胜、丁武、丁霞遗产折价款各自23521.5元;被告丁忠所得财产价值为三分之一的宅基地和北房西三间,除去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给付原告丁明、丁胜、丁武、丁霞遗产折价款各自7361.8元。 但由于被告丁顺、丁忠和法院追加的共同原告丁胜、丁武、丁霞在庭审时未按时出庭,法院对丁胜、丁武、丁霞按撤诉处理,对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不予处理。对原告丁明和被告丁顺、丁忠判决如下: 北房中间三间及东三间归被告丁顺继承,被告丁顺给付原告丁明遗产折价款23521.5元。 北房西三间归被告丁忠继承,被告丁忠给付原告丁明遗产折价款7361.8元。 驳回原告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房产评估费由原告丁明,被告丁顺、丁忠按比例分担。 对法院追加的共同原告丁胜、丁武、丁霞给出民事裁定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此三人没有判决书。

继承
2012-02-12 00:19: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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