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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3月份到10月份是帮应该厂里面在常州这边工作的,主要负责接收货款,销售等等,后来跟厂里面有矛盾了,他现在厂里面告我2010年月份到10月份拿了他的货,总共34批,一分钱也没有给他。因为我当时是他的员工,帮他签收了从广东发货到常州的货运单,上面有我的签名的。请问一下,这样也能告得我吗?

合同纠纷
2012-02-13 1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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