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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此合同是编号为XXX的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但是上述保证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5日,是否影响效力?可否理解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先确定保证合同的编号,后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纠纷
2012-02-13 1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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