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中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是不是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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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有多年办案的经验,刑事案件的处理要考虑很多因素,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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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怎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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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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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您所说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与基本法律拥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与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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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