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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晚上好! 我公司与德国一家柴油机研究机构合作,委托其帮我公司开发一款欧IV排放的车用柴油发动机.产品开发好了之后,德国于今年1月13日将样机空运至我公司,但在办理清关手续时,机场海关审单员称我公司的产品编码归类错误. 为此我们去海关现场解释样机情况,并将与德国合作,以及进口这台样机的原因告诉了海关.海关要求我们提供与德国合作的协议书, 我们也按照海关的要求将与德国合作的协议书给海关相关人员查阅. 结果海关相关人员查阅我公司与德国签订的协议之后,发现协议上有我方付给德方开发费用,所以海关相关人员要求我司按我们付给德方的开发费用来缴纳9%的进口关税+17%的增值税, 而不是按样机实际货值来缴纳关税.为此, 我想问一下老师, 海关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请您帮助我. 谢谢您!

涉外纠纷
2012-02-09 19:54: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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