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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很多他们姐姐嫂嫂做的证词,在开庭的时候,被告方拿到了这证词的复印件,法官问被告是否认可原告方的证据,被告不认可,法庭也没让原告方的姐姐嫂嫂出庭,这样的证据能在案件中作为证据吗?这样的程序算质证吗?

婚姻家庭
2012-02-09 18:35:1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算是质证程序,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证据。
  • 没有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 答问1:若没有其他证据辅助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答问2:算。
  • 是质证,对方不认可
  • 1、证人需要出庭质证,否则不认可该部分证据
  • 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 您好
    1、当然是证据,只是证明效力不高;
    2、证人出庭作证,谁提供的证人,谁申请。

    供参考!
  •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程序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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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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