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了很多他们姐姐嫂嫂做的证词,在开庭的时候,被告方拿到了这证词的复印件,法官问被告是否认可原告方的证据,被告不认可,法庭也没让原告方的姐姐嫂嫂出庭,这样的证据能在案件中作为证据吗?这样的程序算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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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质证程序,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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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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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1:若没有其他证据辅助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答问2: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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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质证,对方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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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需要出庭质证,否则不认可该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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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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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当然是证据,只是证明效力不高;
2、证人出庭作证,谁提供的证人,谁申请。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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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程序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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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