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一家开曼离岸公司(买家)要求用我们公司(卖家)原有的游戏为他改游戏画面和语言,合同中明确提到软件版权是属于我公司。
去年一月份合同完成了,买家也付了最后一笔费用。当时我们也清楚的说了游戏的维护是另外收费另签合同,买家也认同但他求我们为他先做新的游戏功能,说做好了就可以签约开始运作。就这样在未收到他费用的情况下为他做了四个大功能模块、网站管理和网站维护工作。
从2011年4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其间7个月白白为他工作,当我们要求结款的时候,买家却又进一步的要求说要这款游戏的全球独占权,并且不愿意出任何代理费用及之前应他要求我们为他做任何工作的费用,还威协说要去告我们。
今年2月份买家找到我们公司服务器所在地(美国加州),在美国加州起诉我们。起诉内容:1、我们没有为他把游戏版本修改完成让他造成失 2、我们盗用他的服务器及数据。要求我们公司退还他所有费用、服务器租赁费用及其相关的一切损失。
对于买方的起诉我们公司是有理由并且有证据给予反驳。但监于在美国加州起诉我们不知应如何处理?后果会怎么样?请帮我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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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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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提供相关材料给我分析,以给你准确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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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美国执业律师. 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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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美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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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我国法院判决到国外去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该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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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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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需要经中国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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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