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6月申请了助学贷款,按合同约定是2007年8月开始还款,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不能及时还款,两个月后,也就是在2007年10月补缴了所有应该缴纳的本金和利息等费用;银行将我的个人逾期还款纪律上报给了央行成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但我翻看了我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里面有一条“甲方(我=借款人)贷款逾期一年未归还,乙方(银行)有权上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并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公布于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问题一:我只逾期了2个月,未达到合同里面所说的一年,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是否就没有权利上报给我的个人信息给“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撤销,或者修改?问题二:我知道有个全国征信管理办法,如果这个管理办法于我所签订的合同有冲突,应该以谁为准?谢谢,懂得这方面信息的律师朋友多帮忙,跪求了,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