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本人在沈阳**美容院签署包治协议,承诺面部95%以上痤疮治愈,不复发。2012年2月1日痤疮复发,很严重,合同中承诺如没有达到治疗效果,则双倍返还治疗金。问题1:合同中提到本协议截止日期:2011年1月30日,但签署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请问是否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怎样进行维权?到何部门进行维权?问题2::如合同有效,那么本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院方将承担怎样责任?十分期待解答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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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确定无效合同必须违反效力性规定。根据介绍,你们的合同约定的日期有误,应当参照同类判定。本人认为这是有效的合同。如果治疗无效,按合同内容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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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应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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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应当有效,只是约定期限不明,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期限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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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后咨询,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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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