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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5年7月一套私房拆迁,拆迁时有姐弟二人户口,姐姐为户主。 2、1988年5月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分配拆迁安置房,拆迁户与拆迁单位办理公证书,明确要求1989年2季度安排安置房。 3、1988年6月3日姐姐(户主)因单位要分配房屋,去公证处把拆迁户姓名改为妈妈姓名(户口不在拆迁安置房内)。 4、1989年分的拆迁安置房50平方米(公房),安置房租赁户主为妈妈。 5、1991年姐姐的户口从安置房迁出,安置房的户口只有弟弟一人。 6、1995年后,弟弟通过妈妈,未通过姐姐把安置的公房,通过房改用1.5万元人民币购买为私房。 7、2011年弟弟把房改房上市交易,获得金额150万元利益。 问姐姐是否用权利获得三分之一的利益;如果有权利获得,如何维权?

民事相关
2012-02-03 20:07: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