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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已刑拘)伪造其弟媳的二代身份证,同时伪造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在社会上请了一名女子冒充其弟媳张**,在事发日带着其伪造的证件及其找来的山寨弟媳前往阳明公证处,在公证员邱**处轻松的办理了公证书(全权委托书)。委托李*用其弟媳张海**的文明大道34号的商品房作抵押,向我借款叁拾万元整,并顺利的在市房产局办理了它项权证。在事发当日,公证处在非张**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公证,并且离婚证都未出示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显然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和严重疏漏,直接造成了我的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要求阳明公证处全额赔款我三十万人民币。请求各级领导为我做主。

债权债务
2012-02-03 17:35: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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