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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轻伤,县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后受害人家属不满判决申诉,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中称王XX有自首情节和自卫情节以及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20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形。对于自卫情节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形被害人家属方并不认同。3年的量刑是否过轻?在二审期间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搭线被告与受害人家属签订协议再次赔偿17.6万元已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达到减轻处罚,被告与受害人家属均签字按印,后协议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收留保管,称相信法院,相信他们办事。二审审理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未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后判决为有期徒刑3年,期间所签订的再次赔偿协议被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后当众撕毁并且无理由也未给受害人一方明确答复。此份协议是否有效,审判长的作为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状告此审判长?

损害赔偿
2012-02-03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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