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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缪**,女76岁,家住南阳镇,洋边村水碓后。 乙方:林和**,男45岁,南阳镇,石鼓村,下洋自然村人。 接嗣事由:甲方单身一女取名,龚乃**,随夫往江苏多年对父母亲生活没尽到赡养义务,甲方因年老多病,生活无人照顾,为安度往年生活,甲方征求族亲的意见,经再三讨论和甲方本人同意,由乙方来继承甲方的一半财产,包括房屋,茶园,田地及家中的家具。余下的一半财产到甲方逝世之后,经乙方传唤甲方女儿__龚**,若不回来料理丧事和甲方寿终之日的经济开支,当下的一半财产尽归于乙方永远管业所有,外人不得侵占,干涉,假设龚**肯回来安居乐业,乙方应乐意接受,所有甲方财产应以兄妹关系进行对半分成,不得异言。甲乙双方的财产只供双方使用,任何方都不得任意买卖,抛荒或转让他人。 尊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乙方继承甲方财产日起对甲方应视为亲生母对待,双方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共享天伦之乐。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其他关于族亲内部的公益事业,乙方应积极响应,和支持,甲方族亲对乙方也应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追赶乙方出走,否则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甲方偿还。乙方来承接甲方宗祠后,应把姓“林”改姓“龚”为妥。 本契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为据应共同遵守! 承前启后,万代兴旺! 甲方:缪** 乙方:林** 见证人:家宜,万福,道锦,奶基,龚** 介绍人:叶** 代书人:龚* 公历2000年八月十五日 农历七月十六日 注:甲方已于2008年逝世 甲方女儿并没分担丧事经济开支,也没有回来安居乐业。 我想咨询甲方财产龚**有权干涉么?

继承
2012-02-03 20:2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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