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妈妈因2009年10月份做的髋关节置换术后造成双下肢不等长,通过杭州省医疗事故鉴定后,院方存在的责任为:医方术前未告知患者会导致双下肢不等长的并发症,告知不充分,且在患者术后出现双下肢不等长的情况时,嘱其健侧鞋垫增高处理,康复指导不当,存在过失,与患者目前轻度跛行的不适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三级医疗事故第(五)款的认定原则,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请问下根据这鉴定结论能赔偿多少金额,我妈的出生日期为1956.10.15,户籍是金华,农民户口,如果需要处理该医疗事故是否凭此鉴定书就可向医院索赔还是需要通过请律师法院处理??请律师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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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你母亲的情况,才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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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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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戊等,又是轻微责任,赔偿很有限。建议请医疗专业律师介入,服鉴定不公平,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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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级别相应十级伤残,它的赔偿系数是10%,这是伤残赔偿金。又是轻微责任。也就是说各项损失相加后还要乘以一个10%。不知你们那里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多少钱?这个数乘以3就是10%的伤残赔偿金,再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项目综合后还要乘以10%。最后没有多少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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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