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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朋友过生日的聚会上认识个女孩,后在一起交往两天,女孩和我儿子在商店过的夜,第二天又在一起吃的早餐,之后还联系,十天后女孩的哥哥来我家要两万块钱,说给钱算没事,不给就等着蹲监狱,请问这算是强奸么?

刑事案件
2012-02-01 21:44: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本案量刑最终根据认罪态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或无罪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 您好,不是强奸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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