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外企办事处C公司工作,因为该公司没有在中国招聘的资格,所以找了一个中国的B公司(外包公司)代外企招聘员工,当时合同是三方签署的,既我本人A方,C公司,B公司。类似于我们是受雇于B公司然后派遣到C公司工作。
现在的问题是C公司因为业务收缩要关闭在海外(中国)的业务而进行裁员,而我在去年计划外生育了一个孩子,当时休了2个月的无薪假,现在已经在上班了,孩子不到3个月,也就是说我还在哺乳期,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要裁我,是不是要赔偿我到孩子12月的时候的工资,也就是9个月?还是只赔偿工作年限+1的普通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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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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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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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产假可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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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解除劳动关系,哺乳期工资不会得到补偿,但你可以要求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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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于公司拒绝履行的话,你才能主张哺乳期的工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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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