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1983年本家庭四口人分得村里的三人份果树承包经营权,一人系超生,不给分。后来本家庭其他三人回城(大连甘井子区),本人一人户口现在仍瓦房店。2000年二轮发包,本人要求续签合同,村里以本人欠村里提留款为名一直不给本人签合同。后本人去村里找过多次,不给解决。最近本人要走诉讼途径,但被告知得需要村里先调解,本人就找村里进行调解,村里出的调解书将当初以一人份分给本家庭的40棵小果树苗的果园,就是现在发展到200棵成熟果树的果园发包给第三人,并把已经没有几棵果树的另一地点的果园,当初是以二人份分给本家庭的果园留给了本人。这200棵的果园当初是以一人份给本家庭的,而且当时只有40棵没有结果的小果树苗,到2000年二轮发包时是由本家庭发展到了200棵了,这150余棵果树是不是属于本家庭的个人财产?村里有权收回这150余棵果树吗?我是不是可以要回这200棵一人份的果园?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找哪些法律依据呢?

民事相关
2012-01-30 18:41: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