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A公司在东莞有一家合营企业公司 (股权分布A公司占96%/中方占4%), 所有动议须要全体董事通过才有效, 而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香港人B女仕, 而这位B女仕亦受顾于以上香港A公司, 现由於B女仕与香港A公司关系出现问题, 现有以下咨询:-
1.这位法定代表人B女仕的权力能否罢免东莞合营公司董事局, 甚至重选董事局成员, 委派自己亲信入董事局?
2.这位法定代表人B女仕能否以其权力不经董事局同意出售东莞合营公司任何资产? 如果可以! 後果会否在中港两地被追讨赔偿甚至会有刑事罪行?
3.由於东莞合营企业的公章及这位法定代表人B女仕私章巳给香港A公司接管用来运作东莞合营企业日常审批文件之用, 请问这位法定代表人B女仕有什麽可以做?
4.如果香港A公司和东莞合营企业故意不配合下让这位B女仕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这位法定代表人B女仕可否自行辞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