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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持有借款人的借条,收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状上写的是2010年12月17号借款20万,期限二个月,2011年1月23号借款8万元,期限一个月,共二笔借款29.8万元,但判决书上判决的是2010年12月17日借款,2011年1月23日借款和2011年3月6日借款,共三笔借款29.8万元。问是否符合法律条款?二,借款人于2011年3月9日分别在以上三张借条上注明已收到借款。问是否符合法院条款,是否符合常规?借款期限是否从收到款开始算?三,怎样理解新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七条,如果父母只出资房价的30%买房子,登在自己孩子名下,剩余百分之七十是按揭,孩子二口子还,如离婚房子按法律条款应该怎么分?四,法院执行的标的物是房子,可房子有30%的买房款是案外人出资购买的,问案外人怎么样去维护自己权力?

债权债务
2012-01-27 09:14: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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