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申请再审人张汉阳,想请教您几个问题:
2000年3月20日,吴法清申请执行1999年4月5日的《调解书》(调解书约定99年12月30日还款)
2001年3月8日,吴法清以杨继雄未履行《调解书》义务为由诉称:杨继雄(房产证上过户日期1998年12月30日)赠予房屋张汉阳是恶意逃债,请求法院确认张汉阳、杨继雄之房屋赠予合同无效。二审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四项判决:确认杨继雄对张汉阳的房屋赠予合同无效。
2011年3月湖北省高院以我主张的“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中院再审。
2011.11.20中院以赠与合同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为由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请问到底应该适用民法还是合同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