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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甲、某乙系要好朋友,于2007年签定合作协议书,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拥有股份,同时约定:1、公司经营由某甲负责,本人与某乙不参与经营;2、相关股东等法律手续由某甲负责办理;3、某甲不得私自处置并抵押财产。现在,企业被他人堵门后才得知,某甲于2008年私自将企业变更为他本人,并一直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和他人借贷,资金用于其他投资,现在某甲因资金链断裂外逃不归。请问: 1、 本人与某甲签定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某甲以企业名义抵押所欠外债,作为其他股东是否需要承担? 3、 本人对于企业的资产是否能按照股份的比例占有? 4、 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本人作为股东在处置企业资产时,是否能够优先按照股份分配后再由他人处置某甲所占有的股份? 5、 下步该如何进行法律处置程序?

刑事案件
2012-01-21 19: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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