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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与一男子在外地公开租房居住,妻子把自己的小孩接去读书半年,期间,妻子与孩子及第三方男子共同在一间租住房内生活、同居,并且,妻子与第三方男子要求孩子叫第三方男子“爸爸”,事实上,孩子也因年幼(七岁)不懂事,确实称叫第三方男子为“爸爸”,第三方男也声称孩子为“女儿”,并言以后要养孩子。显然,这已经是明显的夫妻名义同居的特征,但目前只有孩子的证言,外加一些双方同居的照片。现请问:1.孩子的证言可以作为重婚罪的有力证据吗?2.如何采纳孩子的证言,而又不伤及孩子,录音可以吗?3.孩子的证言有多大法律效力。谢谢!

婚姻家庭
2012-02-01 10:26: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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