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其一笔资金有偿借我所在单位,将其借条委托我存取,后原告电话要求我将钱取出。以备他用,过了一段时间,原告未将钱取回,并要求我继续存取,我介绍了其他单位供其存取,原告获取了高额利息,并在存取处和老板面谈,称,只要安全,存哪里都一样(我们这里都是这样小型的民间理财公司),后来出现问题,无法获取本金,原告将我起诉,并在庭审期间否认知道其资金在以后的存取,称我是私自作为,我当庭提出异议,并希望下次开庭,提供相关证据和第2次存钱的老板作证,但是法庭未经二次开庭直接判决我全额偿还,判决的理由就是我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存取,对原告其在存钱地点和其老板的面谈不予采纳,我现在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