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问一个问题吗?我太太于2011.11.25被摩托车撞伤住院,交警通过双方当事人到场验车后,先是以简易程序出具报告书,认定我太太负次要责任,我太太已在认定书上签字,对方当时未签字,但二十天后,交警后来提交给上一级大队的认定书中判定我太太负主要责任,大队找我谈了好多次,但到今日仍未出具相关认定书,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不妥?我该如何处理?方便时最好给我来电话,我相信你们的专业,想委托你们帮我处理该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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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认定可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签字,对复议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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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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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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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事故责任最终要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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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法规规定有复议程序,但是一般很难改判。即使起诉到法院,你对该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法院一般还是采纳交警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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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