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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2年1月13号上午9时-10时,我们单位一同事的多普达手机丢失(价值在3000元左右).地点:单位生产车间二楼员工宿舍. 1月14日单位调查找我谈话,询问我那段时间在做什么.我那段时间在工作,并有同事在身边能看到;但是我们单位的宿舍保洁员说我在那段时间上过二楼,因此单位作为证据报公安机关调查.我被带到公安机关录口供.(单位有很多人都有嫌疑,单位都找过谈话,只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录口供) 2012年1月16日,单位总务(人事、后勤)部部长找我谈话,要求我主动辞职,我没答应并询问公安机关调查结果。 总务部长说:调查结果是丢失事件与我无关。 我要求总务部门在工厂车间贴示公告以示我的清白,被总务部长驳回并说单位同事没说你什么,领导也没说你什么为什么要贴公告,而且贴不贴是我们总务的事情你无权过问。并于2012年1月16日下午将我辞退,通知我从下午开始不用来上班了。 我觉得这件事情上,我的名誉和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受到了伤害。

人格尊严
2012-01-18 20:07: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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