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电子厂工作,一直以来是签的全日制合同,07年因为肾病原因(后续需要长期透析治疗),公司要求必须改为半日制合同(每半年一签),当时合同履行的责任是公司不给我任何奖金,工资由月薪改为时薪。另外每个月公司有交职工医疗保险。时至今年年底。
现由于更换了总经理,其意是在今后不再和我签约,其原因是怕我在透析期间上班出了什么问题(比如病情加重),归咎到公司责任上,但由于我家庭很平穷,只有一个妈妈无法负担起我的医药费,其必须借助职工医疗保险进行治疗,这样我的医药费用可省去大不飞,如果我离开公司的话,就没有了保险(因为我不是昆山本地人,户籍重庆。)那样的话每次的医药费用都得自己全部给是我不能承担的。
我想质询的是对于我这种情况,有没有一种能证明我上班时因为本身病情原因而出现任何非公司引起的问题,不追究到公司的责任上。这样我就可以在公司继续上班,从而减轻我的费用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